南京鼎仕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鼎仕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苏宁易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09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鼎仕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苏宁易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达路428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逯***,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鼎仕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苏宁易买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9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装修款302,5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2,5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