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4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锁,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箫,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山东东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东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7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亓雪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姜 晓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