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108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萍,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楠,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贾娟,女,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山东东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28号丽景苑17号楼X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贾娟、山东东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