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华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东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323执352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华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东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2)鲁1323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先后提起查询3次,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个。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证券、其他财产收益等财产情况。 3、2022年11月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上均已发布。 4、2023年2月16日,本院将全案执行情况、悬赏执行规定、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及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查封的标的物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