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民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育红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因与上诉人苏州华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法院依法应当支持上诉人对玻璃质量的鉴定申请,该鉴定申请不属于重复鉴定,因为在(2016)苏0982民初1128号案中的鉴定结论,仅明确了玻璃自爆的原因为钢化玻璃硫化镍及杂质超标,并未明确是否属于质量问题。所以本案中,上诉人要求对大丰区商务大厦幕墙玻璃长时间自爆是否为玻璃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的论证。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需继续对玻璃自爆为玻璃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在(2016)苏0982民初1128号案中,两位专家出庭时明确了钢化玻璃自爆后才会在破碎的玻璃中形成“蝴蝶斑”,受外力影响下破裂,不会形成“蝴蝶斑”;其次,钢化玻璃在安装过程中受力不均衡,导致破裂,这个时间专家明确表示肯定在三天内自爆,而本案中,幕墙玻璃自爆已经持续发生7年有余,如此大规模、长时间的玻璃自爆,结合鉴定意见中的玻璃自爆原因,天力公司的举证已经充分,一审法院应当对玻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天力公司在诉讼前已经申请了三次公证,对玻璃自爆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处拍摄的照片中每块自爆玻璃均存在“蝴蝶斑”,目前自爆玻璃与总玻璃块数比例已经达到14%左右,而且还持续发生自爆,在二审法院开庭中,天力公司将继续举证现有玻璃自爆情况的公证书。
天力公司已经向全国多位专家论证,得出的结论一致认为如此高的自爆比例、如此长的周期,可以充分说明被上诉人提供的钢化玻璃为不合格产品,所以一审法院继续引用质量瑕疵的法院规定,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次,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五日内对玻璃拆包验收,该验收为拆包后的表面验收,天力公司不具有对玻璃内在属性的验收,在质量鉴定的摇号选择时,了解到对钢化玻璃内在属性的验收全国达标的实验室大部分集中在科研机构和大学实验室,所以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是指表面验收。
在三份鉴定报告中的钢化玻璃自爆的图片中,有多张自爆后的钢化玻璃存在碎片从高空掉落的情况,这与钢化玻璃具有的安全性能完全不符,也不符合钢化玻璃破裂后的标准,既可以反映钢化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反映对大楼使用人员的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如不及时更换势必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所以更换钢化玻璃刻不容缓。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对钢化玻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二、天力公司实际施工的大丰区商务大厦已经获得五方验收合格(一审中已经提交验收证明),说明上诉人幕墙玻璃施工不存在任何问题。根据与业主的合同,业主方应当按期给付工程款,但是因为华某公司提供的钢化玻璃存在长时间自爆,业主两次形成会议,确保钢化玻璃六个月内不自爆,即行支付到期工程款。充分说明不给付工程款的原因为被上诉人提供的钢化玻璃自爆引起,所以上诉人向华某公司主张迟延给付的工程款的利息为上诉人的合理损失,应当获得法庭支持。
三、因本案涉及的钢化玻璃自爆,属于专业性问题,特申请二审法院依法组织全国钢化玻璃行业中专家,对本案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解答,对事实部分进行专家论证,以明确天力公司与华某公司各自的责任分担,便于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客观事实,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天力公司二审中补充上诉理由:天力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本案处理的是第一份合同,该合同没有约定自爆率,但是第二份合同和第三份合同都约定了1‰内的自爆率。结合两位专家的庭审陈述,玻璃自爆率的行业标准应当在3‰内,本案的玻璃自爆已经达到14.195%,远远大于正常的自爆率。钢化玻璃自爆存在人身安全隐患,也导致装潢损失的进一步增加。目前,大楼的所有者已经准备向天力公司诉讼。天力公司咨询全国范围内的权威机构,陈述本案的事实以后,他们认为玻璃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一审法院对钢化玻璃成分以及存在质量问题鉴定时,天力公司代理人与江苏省硅酸盐学会电话联系,该协会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在武汉理工大学将报告送达江苏省硅酸盐学会近三个月的时间,江苏省硅酸盐学会才出具鉴定报告,显然与正常的司法鉴定程序不一致,同时鉴定结果与其陈述的内容不一致。
华某公司对天力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天力公司关于破损的玻璃中存在蝴蝶斑就认定华某公司交付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的观点是错误的。本案中,破损的是已经安装在商务国际大厦中的幕墙玻璃中的玻璃面板。如果是因为玻璃中的硫化镍含量导致玻璃破损,那么,在这么几年的时间中必然是国际商务大厦的四个方向的所有玻璃都应当自爆,但显然这不是客观事实。一审时,本案的原一审经办人曾与本案双方代理人到现场勘查,当时天力公司代理人向一审法院承认仅仅有国际商务大厦的东立面和北立面的玻璃自爆,而西边和南边的玻璃没有自爆。除非天力公司能够证明在西立面和南立面的幕墙玻璃中不含有硫化镍,天力公司的观点才有可能成立。华某公司认为,国际商务大厦的幕墙的玻璃自爆的原因在于天力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将玻璃的厚度予以变更,向华某公司订货导致的。本案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华某公司指出天力公司未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向华某公司采购8+12+8(mm)钢化玻璃,而是将6+12+6(mm)的玻璃替代8+12+6(mm)钢化玻璃和8+12+8(mm)钢化玻璃用于国际商务大厦的主楼上。该事实可以从天力公司举证的补片的订单看出,在国际商务大厦的23楼和24楼都有6+12+6(mm)的玻璃。这显然与设计单位的设计不符。天力公司所称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发生在天力公司向华某公司订购6+12+6(mm)玻璃之后,该事实可以从设计变更书记载的日期与天力公司第一次向华某公司订购6+12+6(mm)玻璃的时间查明。幕墙玻璃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建设部的行业标准予以规范,并非如本案所涉的鉴定报告中赵青南、李某两名鉴定人所陈述的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予以规范。国家标准GB/T21086-2007《建筑幕墙》、GB/T15227-2007《建筑幕墙气密、水某、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就规定了幕墙的相应质量指标(玻璃幕墙仅仅是建筑幕墙的一种,而本案涉及的鉴定报告其采用的标准是《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但是,在该鉴定报告中并未根据GB15763.2-2005进行检测,而仅检测了玻璃中硫化镍的含量。而在GB15763.2-2005标准中并未规定硫化镍的含量应当符合何种数值的标准,该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针对幕墙玻璃的检测应当按照GB/T21086-2007和GB/T15227-2007两份标准进行检测。在本案一审时,华某公司曾向大丰区城建档案馆以及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取国际商务大厦的档案资料,但是可能保管该档案资料的部门均没有该档案资料,也曾经向大丰区的检测机构进行咨询,也没有曾经对国际商务大厦的玻璃幕墙根据上述两份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报告。而俗称的玻璃幕墙自爆就是这两份标准中所述的玻璃面板破碎,而该情况与玻璃的最大允许相对面法线挠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关。根据国家标GB/T21086-2007《建筑幕墙》15.5.3.1的规定,抗风压性能不合格则该幕墙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因此,本案所涉的鉴定报告采用了错误的鉴定依据,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华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判决,改判驳回天力公司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本案一审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并支持华某公司的一审反诉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天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不能因玻璃损坏即认定华某公司交付的涉案玻璃存在质量问题。玻璃是易碎品,稍微受力就可能损坏。因此,在玻璃幕墙安装时均需要数量不等的补片。常见的补片原因如下:“在运输、卸货、现场安装的搬运、堆放、高空吊运安装时出现的玻璃损坏;因玻璃尺寸相似导致安装错误而需要补片;玻璃安装后因设计缺陷、结构受力不匀、用于固定玻璃的铝板、螺丝的力度不合适等导致玻璃在安装后损坏而需要补片。”华某公司2012年5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1日止期间向天力公司交付涉案玻璃,根据天力公司在上述期间向华某公司出具的补片订单,天力公司在玻璃幕墙施工时的补片原因均是“玻璃破损”而并非“玻璃自爆”,证明在玻璃幕墙施工时,华某公司交付的涉案玻璃并未发生自爆只是因其他原因需要补片。因此,一审判决中关于“天力公司在接收上述玻璃后即进行幕墙施工,在施工中及幕墙施工完成后,幕墙玻璃常发生爆裂,华某公司为此向天力公司无偿补玻璃幕片一百余片。后来幕墙玻璃一直呈间断0自爆状态”的认定明显错误。发生补片不等于玻璃自爆,即使玻璃自爆也不等于华某公司交付的涉案玻璃存在质量问题。
2012年5月16日,江苏省玻璃制品及玻璃模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国家标准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检测华某公司生产的钢化玻璃后出具《(2012BJ0144检验报告》,检测结论是华某公司生产的钢化玻璃的各项指标均合格。华某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举证《2012BJ0144检验报告》,《2012B30144检验报告》充分证明:华某公司生产的玻璃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判决中查明了江苏省硅酸盐学会2017年2月23日针对玻璃检材的鉴定报告作出的如下《补充说明》,1.只能根据组成幕墙的钢化玻璃的国家标准,来追索幕墙玻璃本身的质量问题;2.幕墙所用钢化玻璃共计9700块,为保证取样代表性,需提取样品970块,在取样过程中难免造成玻璃样品受损,在此情况下的玻璃损坏,很难区分是玻璃本身质量问题还是拆卸的不当作用力所致。
江苏省硅酸盐学会的《补充说明》证明,“应根据国家标准判断玻璃的质量;仅凭玻璃损坏的事实,并不能得出玻璃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
2.江苏省硅酸盐学会鉴定报告因鉴定依据错误致鉴定结论错误。一审判决中引用了江苏省硅酸盐学会的如下补充说明:“3.本案的症结所在在于钢化玻璃的自爆,自爆确实是钢化玻璃的突出问题,这是钢化玻璃中所含硫化镍等杂质在经特定处理工艺后膨胀造成的,而且是至今尚未解决的世界性难题。”
一审判决中引用了江苏省硅酸盐学会鉴定报告的以下鉴定意见,“该鉴定结论虽经检测机构对自爆玻璃样品的观察和检测,发现玻璃自爆中心存在有钢化玻璃自爆的典型特征一一蝴蝶斑。样品玻璃中微区化学组成不均,硫和镍形成圆球形杂质以及玻璃中不均匀的小杂质颗粒是玻璃自爆的根本原因。”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该意见说明华某公司交付的目前已经自爆的玻璃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但同时又认为加工幕墙后很难对幕墙玻璃本身的质量情况作出确定性评判。”
判断发生自爆的已安装上墙的幕墙玻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能根据与玻璃幕墙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判断。
而GB/T21086-2007《建筑幕墙》、GB/T15227-2007《建筑幕墙气密、水某、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是检测和判定玻璃幕墙质量的国家标准,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T139-2001《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检测和判定玻璃幕墙质量的建设部行业标准。
华某公司在一审时已经举证的《2012J014检验报告》,能够证明华某公司交付的涉案玻璃,是符合国家标准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的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虽然江苏省硅酸盐学会的鉴定报告显示涉案玻璃被检测含有少量硫化镍,但国家标准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并没有规定钢化玻璃中不能含有硫化镍,也没有规定钢化玻璃中的硫化镍含量不能高于某个具体数值,因此,一审法院以涉案玻璃含有硫化镍为由,认定华某公司交付的涉案玻璃存在质量瑕疵,明显错误。
2016年10月8日,江苏省硅酸盐学会到国际商务大厦现场取样,根据天力公司在本案一审时关于玻璃幕墙安装竣工时间的自认,玻璃检材最迟于2012年11月18日就已被安装在国际商务大厦玻璃幕墙上。检测4年后的自爆幕墙玻璃,不能证明华某公司交付时的玻璃质量状况。
江苏省硅酸盐学会的鉴定报告,记载其鉴定依据是国家标准GB15763-2005《钢化玻璃》,但该鉴定报告并未根据国家标准GB15763-2005《钢化玻璃》针对玻璃检材的任何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该鉴定报告也未根据国家标准GB15763-2005《钢化玻璃》针对玻璃检材的质量进行判定。
江苏省硅酸盐学会鉴定报告所附的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研究与测试中的检测报告,仅是针对幕墙玻璃的玻璃碎片中所含元素种类进行检测而形成的检测报告。但根据上述检测报告和国家标准GB15763-2005《钢化玻璃》,根本不能得出江苏省硅酸盐学会鉴定报告关于“玻璃检材中硫化镍杂质是玻璃检材自爆根本原因”的鉴定结论,两者之间缺乏关联性。
国家标准GB/T15227-2007《建筑幕墙气密、水某、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第3.3条规定:“抗风压性能:幕墙可开启部分处于关闭状态时,在风压作用下,幕墙变形不超过允许值且不发生结构损坏(如:裂缝、面板破损、局部屈服、粘结失效等)及五金件松动、开启困难等功能障碍的能力。”玻璃幕墙上的幕墙玻璃自爆就是上述规定中的“面板破损”。
国家标准GB/T21086-2007《建筑幕墙》第15章检验规则第15.5.3条判定规则规定:“表77规定交收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中,抗风压性能检验结果不合格,则该幕墙应判定为不合格。其他必检项目(非抽样检验的项目)不合格,应重新单项复检,如仍不合格,则该幕墙应判定为不合格。抽样检验的项目中,应有80%抽样实测值合格,且不合格值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则可判定检验批合格。”
国家标准GB/T21086-2007《建筑幕墙》第5章建筑幕墙通用要求第5.1.1条规定:“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指标应根据幕墙所受的风荷载标准值WK确定,其指标值不应低于WK,且不应小于1.0Kpa,WK的计算应符合GB50009的规定。在抗风压性能指标值作用下,幕墙的支承体系和面板的相对挠度和绝对挠度不应大于表11的要求。根据表11,玻璃面板的构件式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的相对挠度(L跨度)不应大于短边距/60。”
建设部行业标准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第4.2.10规定:“玻璃幕墙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某性能,必要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及其他性能检测。”
建设部行业标准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之条文说明第4.2.10规定:“由于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某性能是所有玻璃幕墙应具备的基本性能,因此是必要检测项目。”
建设部行业标准JGJ/T139-2001《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第41页第2.4.8条针对钢化玻璃自爆有如下规定:“根据玻璃表面的应力可以确定玻璃钢化的程度,半钢化玻璃是针对钢化玻璃自爆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增强玻璃,其强度比普通玻璃高1-2倍,耐热冲击性能显著提高,一旦破碎、其碎片状态与普通玻璃类似。目前,西方国家在建筑上大量采用的是不会自爆的半钢化玻璃或称增强玻璃,半钢化玻璃的一个突出优点是不会自爆。它与钢化玻璃的主要区别在于玻璃的应力数值范围不同。我国国家标准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规定了用于玻璃幕墙的钢化玻璃其表面应力应大于95MPa,主要是为了保证当玻璃破碎时,碎片状态满足钢化玻璃标准规定的要求。”
在一审法院审理(2016)苏0982民初1128号案时,华某公司已经举证国家标准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根据2012BJ0144检验报告,华某公司生产的钢化玻璃各项指标均合格,且其中表面应力检测值101MPa,符合国家标准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规定的钢化玻璃表面应力应大于95MPa的规定。
根据建设部行业标准JGJ/T139-2001《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第41页第2.4.8条之规定,如果天力公司需要完全避免玻璃自爆,天力公司可以选择半钢化玻璃用于国际商务大玻璃幕墙,江苏省硅酸盐学会鉴定报告针对天力公司的上述玻璃选型错误避而不谈,显然难言公正。
现据华某公司查询,天力公司并未针对国际商务大厦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性、水某性、气密性、平面内变形性能进行委托检测,根本不存在国际商务大厦玻璃幕墙的《建筑幕墙气密、水某、抗风压性能检测报告》。
针对国家标准GB/T21086-2007《建筑幕墙》中关于幕墙玻璃厚度与玻璃幕墙抗风压性能之间的相应规定,江苏省硅酸盐学会鉴定报告对此却只字不提,更未说明其排除上述因素的理由与依据。江苏省硅酸盐学会鉴定报告关于“玻璃检材中硫化镍杂质是玻璃检材自爆根本原因”的鉴定结论,与国家标准GB/T21086-2007《建筑幕墙》不相符,明显错误。
江苏省硅酸盐学会在鉴定玻璃检材时,将已安装在国际商务大厦玻璃幕墙上的幕墙玻璃,等同于尚未安装上墙之前的钢化玻璃,仅仅检测了玻璃碎片中所含的元素种类,而没有根据国家标准GB/T21086-2007《建筑幕墙》、GB/T15227-2007《建筑幕墙气密、水某、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检测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性能,因此得出的鉴定意见明显错误。
根据《2013年8月12日会议纪要》,天力公司确认玻璃幕墙的自爆破损现象仅发生在国际商务大厦东立面和北立面。假设是因幕墙玻璃中的硫化镍杂质导致幕墙玻璃自爆,则幕墙玻璃的自爆现象必然发生在国际商务大厦的四个立面,而不可能仅实际发生在国际商务大厦东立面和北立面,且幕墙玻璃应当已经全部自爆。除非天力公司能够证明在已经自爆的幕墙玻璃中含有硫化镍、而至今尚未自爆的幕墙玻璃中则不含有硫化镍。因此,江苏省硅酸盐学会的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相符。
华某公司在针对天力公司的证据质证时已经证明:天力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之规定,擅自将8+12+6(mm)玻璃替代8+12+8(mm)玻璃甚至是将6+12+6(mm)玻璃直接替代8+12+8(mm)玻璃。因此天力公司2019年11月5日才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动核减了天力公司本案一审第1项诉诉讼请求中与6+12+6(mm)玻璃相关的诉讼请求。偷工减料真的对质量毫无影响?
因江苏省硅酸盐学会鉴定报告没有将GB/T21086-2007《建筑幕墙》、GB/T15227-2007《建筑幕墙气密、水某、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和质量判断标准,也没有考虑国际商务大厦玻璃基墙的幕墙玻璃已承受4年风荷载等关键因素,也未对国际商务大厦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等必检项目进行检测,且国家标准GB15763-2005《钢化玻璃》也未针对钢化玻璃内的硫化镍含量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江苏省硅酸盐学会鉴定报告关于“涉案玻璃中的硫化镍杂质是涉案玻璃发生自爆的根本原因”的鉴定意见,因鉴定依据不当而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根据江苏省硅酸盐学会关于“涉案玻璃中的硫化镍杂质是涉案玻璃发生自爆的根本原因”的错误鉴定意见,才判决华某公司应当赔偿天力公司爆裂玻璃更换的费用215321.02元、律师代理费23000元、质量鉴定费15000元、两次损失鉴定费6000元、公证费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10元和财产保全费1670元并驳回华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的上述错误判决,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天力公司对华某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天力公司主张的玻璃自爆均有蝴蝶斑,钢化玻璃经施工或者外力导致破裂,这个情形是有的,但是施工及外力作用下幕墙玻璃不会形成蝴蝶斑,蝴蝶斑的形成是玻璃内部导致自爆原因形成。针对这个问题,一审、二审华某公司均进行了抗辩,现在请求二审法院如果有条件咨询国家级权威专家,这属于专业性问题。对于鉴定机构选择的样板,当时是由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秀英和天力公司代理人捺手印确定的鉴定样本。对于鉴定结论,华某公司认可对其鉴定的基础、法律适用、鉴定标准均有异议,那么天力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应该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更显出其必要性。生效的(2016)苏0982民初1128号判决中已经明确载明华某有能力、有条件对钢化玻璃进行较好的品控,而在本案涉及的商务大厦加工合同中,其提交主张的货款证据当中,多次出现了苏州晶博特镀膜有限公司的发货单。天力公司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其陈述当时华某公司生产的玻璃加工订单较多,所以将本案涉及的8+12+6(mm)钢化玻璃由苏州晶博特镀膜有限公司生产,安装在大楼的东侧、北侧以及西侧的一小部分,发生自爆玻璃均来自于该部分。因此天力公司在一审中主张的诉讼请求变更仅要求更换了8+12+6(mm)钢化玻璃,这也没有增加社会财富的浪费。同时,一审法院支持了已经鉴定的玻璃更换的损失,而本案中玻璃自爆仍然在持续发生,是否每次发生以后,天力公司要经过公证、鉴定、诉讼来主张权利?在2691块8+12+8(mm)钢化玻璃全部自爆以后天力公司的行为才能终止,时间太长,诉讼太多,成本太大,所以天力公司请求一次性更换,既减少损失,又能减少诉累。
天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华某公司更换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大厦幕墙中2412块8LOW-E+12A+6的钢化玻璃(更换费用暂定1500000元),并承担天力公司两次鉴定、更换的费用合计231447.46元;2.请求依法判令华某公司赔偿天力公司因玻璃自爆导致建设方延迟结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1199987及承付4514584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结算工程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3.案涉玻璃的质量鉴定费30000元、两次损失鉴定费6000元、三次公证费6000元由华某公司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代理费130000元由华某公司承担。
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天力公司不断诉讼给华某公司造成了律师费用损失,根据合同规定天力公司应当承担华某公司律师费13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23日,天力公司(甲方)与华某公司(乙方)签订《玻璃定制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委托乙方定做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大厦幕墙工程玻璃,合计金额300万元(最终以订单数量为准);2.质量标准:玻璃加工误差范围按国标,若甲方提供的尺寸图纸中加工要求与国标不符,以国标为准;3.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由乙方承担,交货地点为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大厦工地;4.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订单有疑问,要及时通知甲方,甲方需及时给予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交货期以双方协商之日起计算;6.违约责任: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甲方须在收到货物后五天内拆包验收,若发现问题需保持货物原样,以电话、传真或图片等方式立即通知乙方,否则视为初验合格。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要求及时供货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迟交货超过一周的,每天向甲方支付该批货款3‰的违约金,累计处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若甲方未能按约付款,延迟付款超过一周的,则每天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3‰的违约金,累计处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车旅费及律师费。该合同签订后,华某公司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11月13日止交付了全部钢化玻璃。2013年7月7日,华某公司送交天力公司5片钢化玻璃,但载明了应付价款。华某公司自认2014年4月30日至10月13日期间以零价格方式对钢化玻璃进行了补片,共计46片,在相应的送货单中部分载有“自爆”。天力公司在接收上述玻璃后即进行幕墙施工,在施工中及幕墙施工完成后,幕墙玻璃常发生爆裂,华某公司为此向天力公司无偿补玻璃幕片一百余片。后来幕墙玻璃一直呈间断0自爆状态,为此,天力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2017年8月14日、2018年1月15日请大丰区公证处对幕墙玻璃自爆状况进行现场拍照公证,以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合计6000元。
2016年8月24日,在(2016)苏0982民初1128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江苏省硅酸盐学会对玻璃质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载明:1.关于幕墙玻璃质量,专家认为,应在加工幕墙目前对玻璃原片按国家标准进行事先质量检测而不是在已加工成幕墙成品后再做检测。这在程序上已失去了可操作性。事实上,对幕墙玻璃质量最直观的观测印象应是玻璃的自爆现象。可以认为,若幕墙玻璃不发生自爆,也许就不存在本次诉讼。客观地讲,幕墙玻璃的自爆确实是钢化玻璃在这一层面的突出问题,但这个问题是至今未能解决的世界性难题。因此在国家标准中未对钢化玻璃的自爆和自爆率作出强制性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中也未对玻璃的自爆率作出约束性规定。有鉴于此,专家无法对幕墙玻璃本身的质量情况作出确定性评判。2.关于钢化玻璃自爆的原因,学术界普遍认为是玻璃中存在硫化镍(NiS)和异质相颗粒引起。经检测机构对自爆玻璃样品的观察和检测,发现玻璃自爆中心存在有钢化玻璃自爆的典型特征——蝴蝶斑。样品玻璃中微区化学组成不均,硫(S)和镍(Ni)形成圆球形杂质(如测试报告谱图1~7、9)以及玻璃中不均匀的小杂质颗粒(如测试报告谱图13、14)是玻璃自爆的根本原因。一审法院2017年2月17日开庭后要求江苏省硅酸盐学会司法鉴定专家组作出补充说明,2017年2月23日江苏省硅酸盐学会出具《江苏省硅酸盐学会司法鉴定专家组关于2017年2月17日出庭举证事项的补充说明》一份,载明“硅酸盐学会聘请组织薛某顶、赵青南、李某三位专家组成司法鉴定专家组开展工作,并于2017年1月10日形成鉴定报告,2017年2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件由鉴定专家出庭举证,鉴定专家组赵青南、李某两位专家按时出庭。陈述称: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对鉴定意见提出一些看法,对此,鉴定专家组予以慎重考虑,我会根据相关情况进行了讨论,并作必要说明:一、关于钢化玻璃和幕墙玻璃。钢化玻璃是一种特定的玻璃品种,在工程上己广泛使用,也有相应的国家标准。钢化玻璃在幕墙上的使用,也就成了所谓的幕墙玻璃,所以幕墙玻璃不是一种特定的玻璃品种,也就没有相应的作为玻璃品种的国家标准。要追索幕墙玻璃本身的质量问题,只有根据组成幕墙的钢化玻璃的国家标准来实施。二、关于在已经建成的幕墙上取样进行检验的问题。1.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取样规则,为保证取样的代表性,取样数应视样本量大小按一定比例抽取。本案所涉及玻璃样本数较大,幕墙所用钢化玻璃共计9700块,抽取样品以10%计(取样比例随样本大小有一定变动)。需抽取样品970块,拆卸工作量是巨大的,难以实施。2.在如此大量拆卸取样过程中,难免造成玻璃样品的受损。在此情况下,玻璃的损坏很难区分是玻璃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拆卸的不当作用力所致。3.质量检测的关键目的是要找到玻璃自爆的原因。拆卸大量未自爆的玻璃去寻找自爆的原因,显然达不到目的,只有从已发生自爆的玻璃去寻找自爆原因,才是正确途径,这在本案鉴定过程中已经按此实施并有结论。三、关于自爆率问题。本案的症结所在在于钢化玻璃的自爆,自爆确实是钢化玻璃的突出问题,这是钢化玻璃中所含NiS(硫化镍)等杂质在经特定处理工艺后膨胀造成的,而且是至今尚未解决的世界性难题。故在钢化玻璃国家标准中未将自爆作为质量控制指标,也即未限定其自爆率。这就产生了一个极为突出的矛盾,即钢化玻璃的自爆确实给用户造成了损失,而国家标准对此又不做规定。除非甲乙双方在供货合同中明确注明自爆率的指标作为约束性条款,才能避免此种纠纷。但本案中甲乙双方所签合同未约定自爆率的指标,也就引发了本次诉讼。对此,专家注意到,目前业内对上述矛盾的解决已逐渐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行业规则,即由供货方全部承担使用方因玻璃自爆而造成的产品损失,自爆多少玻璃,赔偿多少玻璃。这样既避免了国家标准对此无硬性规定的缺陷,也避免了给用户带来的损失。(不仅是使用于幕墙是如此,使用于其他场合也是如此。)我会根据专家组的统一意见作出以上答复。本案司法鉴定仍以1月10日形成的正式司法鉴定报告为准。”天力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0元。
一审法院又于2017年以(2017)苏0982法鉴委字第00437号委托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以(2018)苏0982法鉴委字第00054号委托盐城建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已爆幕墙玻璃更换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分别为更换费用208668.84元(其中含有未更换产生4片的吊篮租金16126.44元)和22778.62元,合计231447.46元。天力公司分别支付鉴定费12000元、3000元。
另查明,2016年2月22日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力公司支付玻璃余款52万元。天力公司对结欠华某公司玻璃款52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陈述华某公司在后两份合同的履行,符合合同约定,无任何异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天力公司曾提起反诉,后以争议合同所涉及的钢化玻璃持续自爆,损失暂时无法统计为由撤回了反诉。上述事实在(2016)苏0982民初1128号案件的判决中予以认定。
2019年1月31日,天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玻璃质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天力公司请求判令华某公司将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大厦幕墙玻璃中2412块8LOW-E+12A+6钢化玻璃进行更换。对于该部分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天力公司须举证证明华某公司交付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自爆主要原因,且不能继续使用,但是根据鉴定意见,天力公司举证尚不充分;其次,加工玻璃幕墙应对玻璃原片在加工幕墙前进行质量检测,而不是在已加工成幕墙成品后再做检测,这样既可避免加工幕墙后再因质量问题更换而扩大损失,也在检测程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且双方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玻璃定制加工合同》约定中:6.违约责任……(甲方)天力公司须在收到货物后五天内拆包验收,若发现问题需保持货物原样,以电话、传真或图片等方式立即通知乙方,否则视为初验合格。从以上约定看,天力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五天内拆包验收,即应对玻璃原片在加工幕墙前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若发现问题需保持货物原样,以电话、传真或图片等方式立即通知华某公司,这也是工程施工前应尽的谨慎义务,以保证工程质量;第三,幕墙玻璃的自爆确实是钢化玻璃在这一层面的客观问题,加之案涉合同中未约定自爆率,而玻璃原片在加工幕墙后,又存在设计、施工、气密性、水某性、风压性等诸多可能性问题致使玻璃爆裂,安装后检测质量在程序上也失去了可靠性,有鉴于此,加工幕墙后很难对幕墙玻璃本身的质量情况作出确定性评判。综上,天力公司要求将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大厦幕墙玻璃中2412块8LOW-E+12A+6钢化玻璃更换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天力公司在前案撤回反诉后,重新提起诉讼,并申请对玻璃质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问题,一审法院(2016)苏0982民初1128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已委托江苏省硅酸盐学会对玻璃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该委托符合程序,其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具有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天力公司无充分理由否定该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故对天力公司申请对玻璃质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不予准许。
关于天力公司请求判令华某公司承担天力公司已经两次鉴定更换的费用分别为208668.84元和22778.62元,合计231447.46元。根据鉴定意见,样品玻璃中微区化学组成不均,硫(S)和镍(Ni)形成圆球形杂质(如测试报告谱图1~7、9)以及玻璃中不均匀的小杂质颗粒(如测试报告谱图13、14)是玻璃自爆的根本原因,该意见说明华某公司交付的目前自爆的玻璃存在一定质量瑕疵,专家意见,目前业内对上述矛盾的解决已逐渐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行业规则,即由供货方全部承担使用方因玻璃自爆而造成的产品损失,自爆多少玻璃,赔偿多少玻璃。这样既避免了国家标准对此无硬性规定的缺陷,也避免了给用户带来的损失。故华某公司应承担天力公司已经两次鉴定更换的费用,而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的更换费用208668.84元中含有未更换产生4片的吊篮租金16126.44元,该未更换费用,属未实际产生的费用,故该16126.44元应予扣减,一审法院认定更换损失费合计为215321.02元
二、关于天力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华某公司赔偿天力公司因玻璃自爆导致建设方延迟结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1199987及承付4514584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结算工程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对于该项请求天力公司首先须举证证明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华某公司交付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而天力公司对此举证不足,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天力公司主张的涉案玻璃的质量鉴定费30000元,该鉴定结论虽经检测机构对自爆玻璃样品的观察和检测,发现玻璃自爆中心存在有钢化玻璃自爆的典型特征——蝴蝶斑。样品玻璃中微区化学组成不均,硫(S)和镍(Ni)形成圆球形杂质(如测试报告谱图1~7、9)以及玻璃中不均匀的小杂质颗粒(如测试报告谱图13、14)是玻璃自爆的根本原因,该意见说明华某公司交付的目前已经自爆的玻璃存在一定质量瑕疵,但同时又认为加工幕墙后很难对幕墙玻璃本身的质量情况作出确定性评判,对此,天力公司、华某公司双方对形成的纠纷均负相应责任,关于此质量鉴定费,一审法院酌定由双方各半负担。两次损失鉴定费及三次公证费系因天力公司保全玻璃损坏证据及玻璃损坏修复费用而支出,该费用支出应为合理,故天力公司此主张应予支持。
四、关于天力公司、华某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30000元。从现有证据分析,在本案中,华某公司无证据证明天力公司违约或恶意诉讼,故华某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300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天力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30000元,因仅支持其部分损失,故酌情支持2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天力公司要求将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大厦幕墙玻璃中2412块8LOW-E+12A+6钢化玻璃进行更换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天力公司要求华某公司赔偿因玻璃自爆导致建设方延迟结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1199987及承付4514584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结算工程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华某公司赔偿天力公司爆裂玻璃更换的费用215321.02元、律师代理费23000元、质量鉴定费15000元、两次损失鉴定费6000元、公证费6000元,合计265321.0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0680元,由天力公司负担25870元,由华某公司负担4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天力公司负担3330元,由华某公司负担16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由华某公司负担。
二审中,天力公司提交2020年5月26日盐城市大丰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一份,证明19块玻璃自爆,均有蝴蝶斑;同时由于20-24层在重新装潢,无法进入,但是从两张北侧面的整体照片可以看出,有6块玻璃没有贴到标签,所以本次应当是25块玻璃发生自爆;从整体的平面图也可以看出,幕墙玻璃已经补了几百个补丁,玻璃自爆仍然在持续发生,天力公司的损失在进一步加大。
华某公司质证认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该公证书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从该公证书中无法看出张贴有公证书记载标识的玻璃究竟是天力公司主张的8+12+6(mm)钢化玻璃还是天力在一审中主动核减放弃的6+12+6(mm)玻璃,并且该照片也未拍摄该部分玻璃的3C标志,无法确定被拍摄的玻璃是否与华某有关。在一审中已经查明,目前在国家商务大厦中至少有华某公司提供的玻璃(工厂代码E000722)、江苏东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玻璃(工厂代号E0072575)、江苏泰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玻璃(工厂代码是E006057)、盐城市大丰今世缘中玻工艺品有限公司(工厂代码是E002301)、江苏诚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厂代码是A096338),因此仅凭该公证书无法证明公证书所反映的破损的玻璃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一审补充提交证据的时候已经提交工厂代码。天力公司陈述20-24层因为装修无法进入,但是2019年7月31日华某公司经办人郭增生和代理人一起进去拍摄到了工厂代码。
本院经审核认为,天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应予认定,但该公证书系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作出,华某公司提出该公证书中所拍摄的破损玻璃无相关标志、是否是争议的与华某公司有关的玻璃无法确定,故该公证书与本案的关联性二审中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天力公司与华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的《玻璃定制加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中钢化玻璃标准GB15763.2-2005的附录A中载明,“A.2钢化玻璃的自爆由于玻璃中存在着微小的硫化镍石,在热处理后一部分结石随着时间会发生晶态变化,体积增大,在玻璃内部引发微裂纹,从而可能导致钢化玻璃自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天力公司与华某公司主要争议的是案涉国际商务大厦幕墙玻璃中2412块8LOW-E+12A+6钢化玻璃爆裂的原因以及各自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问题。天力公司认为,案涉钢化玻璃爆裂的原因系华某公司所供玻璃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玻璃自爆。华某公司则认为,华某公司生产的玻璃是合格产品,案涉钢化玻璃爆裂系天力公司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标准对玻璃幕墙进行施工等外部因素所致。本院认为,1.关于华某公司供货的钢化玻璃质量问题,双方签订合同时均知道案涉钢化玻璃系幕墙工程所用玻璃,而幕墙玻璃的自爆确实是钢化玻璃在这一层面的客观问题,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玻璃自爆率,也未约定在加工幕墙目前对玻璃原片按国家标准进行事先质量检测。玻璃原片在加工幕墙后,因存在设计、施工、气密性、水某性、风压性等诸多可能性问题致使玻璃爆裂,安装后检测质量在程序上也失去了可靠性,有鉴于此,加工幕墙后很难对幕墙玻璃本身的质量情况作出确定性评判。且一审法院(2016)苏0982民初1128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已委托江苏省硅酸盐学会对玻璃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该意见说明华某公司交付的目前已经自爆的玻璃存在一定质量瑕疵。该委托符合程序,其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具有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天力公司无充分理由否定该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故一审法院对天力公司申请对玻璃质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及要求对案涉国际商务大厦幕墙玻璃中2412块8LOW-E+12A+6钢化玻璃进行更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关于华某公司主张的玻璃更换费用、质量鉴定费、损失鉴定费、公证费、建设方延迟结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等。钢化玻璃标准GB15763.2-2005的附录A中载明,“由于玻璃中存在着微小的硫化镍石,在热处理后一部分结石随着时间会发生晶态变化,体积增大,在玻璃内部引发微裂纹,从而可能导致钢化玻璃自爆”。根据鉴定意见,样品玻璃中微区化学组成不均,硫(S)和镍(Ni)形成圆球形杂质(如测试报告谱图1~7、9)以及玻璃中不均匀的小杂质颗粒(如测试报告谱图13、14)是玻璃自爆的根本原因,该意见说明华某公司交付的目前自爆的玻璃存在一定质量瑕疵。而天力公司与华某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玻璃自爆率。专家意见,目前业内对上述矛盾的解决已逐渐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行业规则,即由供货方全部承担使用方因玻璃自爆而造成的产品损失,自爆多少玻璃,赔偿多少玻璃。这样既避免了国家标准对此无硬性规定的缺陷,也避免了给用户带来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华某公司赔偿天力公司经鉴定已实际产生的更换费用,亦无不当。天力公司认为因华某公司交付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发包方拒付工程款,但天力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天力公司要求华某公司承担建设方延迟结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的请求不应支持。一审对天力公司主张的质量鉴定费、损失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的处理并无不妥。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天力公司违约或恶意诉讼,故华某公司要求天力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依据不足,不应支持。综上,天力公司、华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3元,由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0680元,苏州华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6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平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胥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