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财保83号
申请人: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经济开发区毋敛大道**(力顺机械有限公司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L9TT04。
法定代表人:曾格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鑫,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育红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0101807R。
法定代表人:陆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承担贵州省龙里中铁国际生态城铝合金门窗工程需要玻璃进行安装,为此与申请人签订《玻璃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向其提供相应玻璃,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尚欠货款102359.02元,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定金50000元,根据双方所签订《玻璃采购合同》,该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故,被申请人现尚欠申请人52359.02元货款未支付,且经申请人多次追索未果。为了防止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今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特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大街支行,账号:32×××39)在53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
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额为52359.02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9103901104226833)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大街支行,账号:32×××39)在52359.0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50元,由申请人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航
书记员曹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