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财保35号

申请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大公镇古贲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卢宏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育红西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陆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20年8月5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徐春霞

审判员  陈风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