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民初2447号
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经济开发区毋敛大道**(力顺机械有限公司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L9TT04。
法定代表人:曾格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鑫,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育红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0101807R。
法定代表人:陆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并兑现完毕后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4.5元,由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绍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