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民初2447号

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经济开发区毋敛大道**(力顺机械有限公司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L9TT04。

法定代表人:曾格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鑫,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育红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0101807R。

法定代表人:陆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并兑现完毕后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4.5元,由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绍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