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育红西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陆卫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
法定代表人:许秀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天力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华耀玻璃有限公司(简称华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天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吕伟平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