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宿迁经济开发区昀丰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与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6006号
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昀丰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精品街二期11号楼38铺。
经营者:**,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科技城王庙塘以东、由拳路北侧1幢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昀丰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与被告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昀丰电子产品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昀丰电子产品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