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8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二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新生东村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科技城王庙塘东、由拳路北侧1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建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岛二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二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二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二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3元,减半收取1551.5元,由上诉人青岛二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喆
审判员 孙向东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遨洋
书记员 贾 立
书记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