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5950号
原告: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科技城王庙塘以东、由拳路北侧1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9384166C。
法定代表人:沈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路1369号科创中心11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50512107Q。
法定代表人:汪傲福。
原告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柏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振婕
书 记 员 王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