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257号
原告: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吉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2564087T。
法定代表人:刘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嘉兴科技城王庙塘以东、由拳路北侧****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9384166C。
法定代表人:沈建兴。
原告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连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