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21执2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科技城***以东、由拳路北侧1幢四楼。
被执行人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578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浙042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1139元、逾期付款损失暂计8700元、诉讼费134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网银、证券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均已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浙0421执29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