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528号
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瑞吉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L541Q4T。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范家营村150号。
经营者:吴亚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图,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文,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3283758G。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
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瑞吉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931.5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瑞吉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931.52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