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3868号 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1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女,199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第三人:华龙承建(武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优势企业总部基地10栋1-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华龙承建(武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湖北圣诺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1869元。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