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西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部与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519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107号附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3MA68XEFT6B。 经营者: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328375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西区**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度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甘旸灵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