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14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1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上诉人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虽然上诉人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但因上诉人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