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1000号
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寨山区,
第三人:华龙承建(武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优势企业总部基地10栋1-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华龙承建(武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金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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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谈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