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福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侨燕街3、5号铺首层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8388059P。
法定代表人:郑钦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绮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林福麟,男,1958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福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0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06433.91元及利息、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仲裁费人民币30992元,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自愿履行申请书并提供银行存款信息,依据被执行人提供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10账户存款人民币800元、招商银行深圳分行62×××41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元、X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1360000元、X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6.77元、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X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1363846.77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5879.67元,余款1363846.77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05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879.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05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肖伟光
审判员  徐玉婵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