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关安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东金关安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7101行审5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卫兵,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金关安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7〕229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将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10709元汇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7〕229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珺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邢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