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7101行审77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卫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子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金关安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24楼A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7〕136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为谷曼补缴2002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22797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7〕136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被执行人为谷曼补缴2002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2279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