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

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与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民初13203号
原告: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910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燕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科平,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何炳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81.70元,由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4281.70元)。
审判员 梁 洁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美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