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

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与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13204号
原告: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910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平,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广昌加油站侧安翠苑5栋30号商铺。
负责人:何炳照。
被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何炳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3元,由原告广州市利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月琴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