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03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5月2日出生,住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1号4栋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0745T。
法定代理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江县黑潭乡景坪村通畅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305000元,就下差利息双方于2019年1月17日达成缓期执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9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巩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