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02民初1379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9日,初识字,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0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6日,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丽琼,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路西三巷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申峰,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