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陕71行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邱祖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国,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磊,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佳,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陈小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5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纠纷与原审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博

审 判 员  蒋蒙蒙

审 判 员  侯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段茗琪

书 记 员  王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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