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8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59170397X。
法定代表人:祝建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宇桥,男,生于1977年4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五里乡五里集镇(金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79889549A。
法定代表人:张泽锋,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为华,男,生于1984年4月24日,土家族,大学文化,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4日撤销对于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2828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代清
审判员 向国武
审判员 胡爱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