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59170397X。
法定代表人:祝建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宇桥,男,生于1977年4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责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五里乡五里集镇(金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79889549A。
法定代表人:张泽锋,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位于鹤峰县五里集镇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依法进行了处置;被执行人位于鹤峰县太平集镇太平商贸的房地产,经在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或已被出售(包含回迁房),或为在建工程抵押,或被本院另案查封,仅余4幢0112号房产(车库)显示未备案。现本院已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鹤峰县太平集镇太平商贸的4幢0112号房产进行了查封(预查封),因该房产未完成初始登记,无法进行处置。现因被执行人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尹万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