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43号福恩府三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59170397K。
法定代表人:祝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沙道沟镇平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654814979。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1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30元。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2825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