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2828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座10层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170397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77年4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五里乡五里集镇(金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79889549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年4月24日,土家族,大学文化,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华丰伟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钱**
书记员(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