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11民初293号
原告:**,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男,1981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