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25民初489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0月12日,汉族,务工,住四川省珙县。
被告: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原告***与被告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雷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