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5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川1525执保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县龙湾国际小区的工程款款270000元,因全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县龙湾国际小区的工程款款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