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2783号之一
原告:**发,男,1989年04月14日生,苗族,住所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男,1984年01月29日生,汉族,住所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11层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261XT。
法定代表人:黄钟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全,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家迎,男,1983年03月05日生,汉族,住所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男,1980年07月04日生,汉族,住所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发、***诉被告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家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李家迎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在确定开庭时间后,依法向二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告知其开庭时间和地点以及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无正当理由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进行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二原告撤诉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发、***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邓 衡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许家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