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9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林,四川思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2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蒋友明,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11层43号。
法定代表人:黄钟华。
本院在执行***与**、蒋友明、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93.9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文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