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57号
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豹澥街潜力村金鸡山。
法定代表人:湛维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星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出具169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其已提供被申请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差欠货款的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线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169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熊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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