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390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豹澥街潜力村金鸡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88E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星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9793121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5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7593元及逾期违约金(以9192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5,自2018年11月30日起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293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鸿骞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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