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1107号
原告: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号SAGE技术研发中心*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期第**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周桃红。
原告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