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二期9号楼8层4室。
法定代表人周桃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国际广场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2186元及利息1465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28元、执行费41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86602元(含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桂鹏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