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新科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鄂9004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科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18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武汉新科泰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6117.4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向被告出具全额货款的17%增值税发票。如被告逾期未给付货款,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新科泰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新科泰电子有限公司有土地和房产可供执行,但已被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已依法对其房产能后查封。申请执行人湖北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武汉新科泰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1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昊 审判员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书记员 吴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