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6民初534号
原告: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5062615682572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泽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向阳盐场大产村客林乙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6741678361K。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军,福建京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10元,减半收取计742.55元,由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