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定书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再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诏安县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马銮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15682572X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原审原告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东山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6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在原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山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6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