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30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桥头三社一里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877239XP。
法定代表人:陈明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萍萍,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15682572XP。
法定代表人:李丁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舜福,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闽0582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东山支行3500××××2366账户的银行存款2599434.77元。申请人提起诉讼后,于2022年9月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闽0582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东山支行3500××××236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 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