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山县杏**大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向阳盐场大产村客林乙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6741678361K。
法定代表人:李石保,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雄,东山县泽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15682572XP。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总经理。
上诉人东山县杏**大产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6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东山县杏**大产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日签收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山县杏**大产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郭昭容
审 判 员 易惠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志杰
书 记 员 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