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马銮湾。
法定代表人:李丁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03)昆民一初字第18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388.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