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1030号
原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S40。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