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4940号
原告卢海林,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S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林与被告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海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卢海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