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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6010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4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高昌镇高昌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田各庄村南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唐县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