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7101财保15号
申请人: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叶立勋,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光,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路支行,账号:58XX32的银行存款1144,879.92元。
申请人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保字第HD2019-0429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案件申请人申请,本案会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判决结果难以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路支行,账号:58XX32的银行存款1144,879.9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承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莹